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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國土新制規則大改 恐無所適從
國土新制規則大改 恐無所適從
聯合報/ 賴宗裕/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台北市)
立院於一○四年十二月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於隔年五月一日施行。內政部已於一○七年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已於一一○年公告實施各地國土計畫,接下來就是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圖並編定使用地,再據以實施全新的國土計畫管制,替換掉長達半世紀之久的區域計畫法。
依據今年二月最新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使用地從過往廿多種(如農業生產用地、水利用地、交通用地等)簡化為僅有五種:許可用地(應)、許可用地(使)、公共設施用地、國土保育用地、其他使用地;並將其功能定位為「識別土地使用管制方式」,而非如以往按照土地使用性質分類。
此種制度設計,將產生幾個疑慮:首先,就空間控管嚴謹度來看,從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直接跳到容許使用項目,其層次落差太大。例如某區都被編定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代表這區能做的使用項目皆相同,惟各宗土地之使用條件有所差異,農業發展地區除農業生產使用外,尚包含水利、交通、公共設施等使用樣態,如果不再於功能分區分類底下透過一層使用地編定限縮其使用項目,可能反而更難以控制各分區分類下的空間發展。
從管制適用性而言,草案把原本使用地在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下次一層級的管制功能刪除,反而以「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作為使用管制輔助依據。殊不知當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之際,原區域計畫已走入歷史,不復適用,如何連結?
再從執行可行性看,目前各目的事業法令多有以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類別作為執行依據,倘若改變則涉及許多相關法令須配合一併修正。這些用地該如何對應國土計畫新的使用地編定?尤其並非以土地性質認定,而是以管制方式界定,更難連結對應。
更重要的是,區域計畫土地編定管制方式執行已久,民眾應已習慣與理解。然而,草案卻大幅調整為有別以往的使用地編定方式、功能、內容與類型,可能會造成民眾混淆且難以遵循。首先,「許可用地(使)」與「許可用地(應)」名稱相似,無法一望即知其使用項目與價值,反而須另行查詢龐雜的分區分類管制表,並不便民;其次,民眾仍習慣以土地使用性質編定之用地別作為交易價值與決策基礎,此種不以土地性質編定的名稱,民眾難以理解;其三,並沒有全面編定使用地,即有的土地不會有使用地名稱,民眾難以瞭解與其他有編定使用地的差異。
綜上,不論從國土計畫法推動目的,抑或管制嚴謹度、民眾接受度等,內政部實不宜將使用地概念虛化,甚至繼續沿用即將廢止的區域計畫法使用地,而應於目前各地方刻正劃設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的作業時期,同步按土地使用性質全面編定使用地,據以規範差異化之使用項目以實施管制,才能達到逐層控管之效果。
至於民眾關心的既有權益保障,應可考慮先令其可從來使用、給予過渡時期之保障,並以附帶條件備註可維持原使用,但若重新進行其他使用時即應適用新的國土計畫管制規定,以逐步調整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指導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