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什麼?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屬於地方稅。
除一般房屋外,包含其他形狀特殊提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屬於在內。
房屋稅繳納時間
每年5月1日起~5月31日止,逾期繳納每多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以10%為限。
房屋稅課稅期間
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房屋稅課稅範圍
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車庫、地下室、頂樓加蓋等。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公尺,或樓房遮雨棚、花台突出超過1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2公尺或1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房屋稅試算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 核定單價
- 房屋核定單價 × 面積 ×(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 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的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1個月者不計。
房屋使用情形 |
最低稅率 |
最高稅率 |
住家用 |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 |
1.2%
|
其他住家用(出租、空房) |
1.5% |
3.6%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1.5% |
2.5% |
徵收率由各縣市政府規定。 |
自用住宅定義
- 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皆無出租。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六都房屋稅試算
房屋稅線上查調
房屋所有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房屋稅現值資料。
房屋稅減免規定
項目 |
稅額減免 |
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
停止課稅 |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
免徵 |
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
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
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
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
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
減半徵收 |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
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
合法登記工廠 |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 |
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成核計,具有4項者按6成核計,具有5項者按5成核計,具有6項者按4成核計,具有7項者按3成核計:
- 高度未達 2.5 公尺。
- 無牆壁。
- 無衛生設備。
- 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 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 一者,視為有內牆)。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
- 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可使用,則房屋稅全免。
- 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減半徵收房屋稅。
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台北市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免徵房屋稅。
0403花蓮震災房屋稅減免
依各縣市張貼的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主動減免房屋稅
- 「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 「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